商標相同不能理解為兩商標的文字、圖形完全一致和沒有絲毫的細微差別。如果兩商標文字、
圖形均一致而在文字的疏密、字體的大小、書寫的方式、排列的順序方面有些出入,則仍應視為
相同商標。如“三五”“555”;“多美”“美多”;“江漢”“漢江”;“樂聲( LE SHENG)”“樂聲( YUE SHENG)”等
都是相同商標。另外,將中文名稱與羅馬拼音并寫的商標改為僅用中文名稱的商標,也應視作相同商標。
比如,如果有人以商標所有人不使用其注冊商標為理由要求撤銷該商標注冊時,注冊是否應當被撤銷,
有時就直接依賴于對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的判斷。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只
是在書寫間隔、顏色、字體等方面作了一些細枝末節(jié)的變動,應視它與注冊商標是相同商標,不能
撤銷其商標注冊。否則,如果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圖樣作了大的變動,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
面貌全非,或者雖然類似但兩者已經(jīng)形成實質(zhì)性的差異,在這類情況下,則應作出撒銷商標注冊的決定。
近似商標是指兩個商標在文字、圖形或其語意、讀音等方面相互類似,容易使一般消費者對兩者造成混淆。
商標近似包括外觀近似、讀音近似和意思近似。
讀音近似是指商標的讀音不易分辨,即兩商標文字的發(fā)音或各自圖形名稱的叫法相互近似,容易混淆。
漢語中的同音、近音字很多,一些商標盡管在外觀、含義方面相去甚遠,但其讀音可能十分近似,
甚至完全相同。如“美迪”“美的”;“洪山”“紅山”;“紅果”“鴻果”;“富土”“富仕”等等。
在外觀、讀音、意思這三種相似之中,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原則上兩個商標相互近似。但如讀音相似,
而意思、外觀明顯不同時,有時也被判斷為非類似,這要取決于商標所從屬的商品和商品的流通范圍、
交易習慣等因素如相隔很遠的兩家飲料生產(chǎn)企業(yè),分別以“林!焙汀芭R海”商標在冰棒、冰琪淋上申請注冊,
則兩商標的注冊申請可能同時被核準,因為冰棒、冰琪淋屬地產(chǎn)地銷的商品,銷售范圍受到地域限制,
相距遙遠的兩家企業(yè),即使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標,也不影響消費者對產(chǎn)品的選擇和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滑。
所以,判斷商標是否類似,不能脫離商標所使用的商品僅就商標文字、圖形在外觀、讀音、意識這幾個
方面進行孤立的考察,而要把商標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緊密聯(lián)系起來,進行綜合分析。
由于沒有普遍適應的標準,又不能通過模擬實驗得到所需要的結果,判斷商標類似確實極其復雜。但商標
近似與否,是判斷商標是否侵權和商標能否獲得注冊的重要依據(jù)判別結果的不同,對商標權利人,對消費者
和其它商標利害關系人都將產(chǎn)生重大影響,在審查實踐中,商標代理機構一定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做到嚴謹查詢
寧肯錯殺,不能放過。